養老金繳費這樣認定年限事關視同

  一、哪些情況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养老

  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個人繳費製度前,金视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同缴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大家可以拆分成3個關鍵條件來理解:

  關鍵條件1:工作單位是费年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單位。村辦企業、限样私營企業、认定外資企業一般不屬於這個範圍。事关

  關鍵條件2:身份是养老“幹部”或“固定職工”。合同製工人、金视計劃外用工一般不適用視同繳費年限的同缴規定。

  關鍵條件3:要符合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费年連續工齡政策。

  請注意:這三個條件得同時滿足,限样缺一不可。认定

  二、事关怎麽理解關鍵條件2——身份是“幹部”或“固定職工”?

  合同製工人、計劃外用工一般不適用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因為按國家規定,合同製工人和臨時工本來就是要參保繳費的。但臨時工有幾種特殊情形,是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特殊情形1:臨時工在工作期間被本單位錄用為固定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就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特殊情形2: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製工人,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製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請注意:這裏說的臨時工,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有經過當地審批用工的勞動部門審批,並且辦理了相關審批、備案程序,不是指單位自行招錄的臨時工。

  三、怎麽理解關鍵條件3——要符合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政策?

  這個條件是指在當地實施個人繳費製度前,工作經曆必須是連續的,如果因為自動離職、被開除等情況離開原單位,就不能算連續工齡。不過,有些離開原單位的情形是可以算連續工齡的。比如:1970年以前經批準考上各類學校;在職期間去當兵的。政策明確了這兩種離職形式,原單位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個人繳費製度實施時間,是全國統一嗎?

  廣東省實施個人繳費製度的時間是根據1993年8月頒布的《廣東省職工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確定,但廣東省各地落實文件的時間不太一樣,絕大多數是1994年1月,有的地市早一點,有的晚一點。外省實施個人繳費製度的時間,也各有早晚。所以,從外省進來的朋友就按轉出省的有關規定來執行。中央行業單位的時間也不一樣,要按行業有關文件來執行。